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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一股东知情权纠纷

发布者:丁永红|时间:2024年04月17日|476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【案情简述】
一审查明:2020年5月29日,G公司与z市Q农业科技有限公司、z市B农业科技有限公司、z市a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H公司,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,其中G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,出资比例20%,出资方式为货币,出资时间为2040年12月31日。
2021年12月29日,H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以80%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出资期限提前至2022年1月10日、增资4000万元等决议。2022年1月1日,G公司书面回函不同意此次股东大会所有内容及增资事宜。H公司为此于同年1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,G公司未出席,出席会议的其他三名股东均同意由z市Q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全额认缴G公司应认缴的800万元增资部分。增资后,G公司在H公司的出资比例变更为6.6667%。因G公司拒绝缴纳出资,H公司1月29日召开股东会议解除了G公司的股东资格,并于决议形成当日向其发出《解除股东资格通知书》。
G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诉讼,请求确认解除其股东资格的通知书及股东会决议无效。本院经审理后认为H公司2022年1月29日解除G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,并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)鄂XXX7民初XX1号民事判决,驳回G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G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J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在该案二审期间,G公司以H公司不提供公司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和复制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,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,要求查阅、复制H公司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现金流量表,同时要求查阅H公司该时段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。本案审理过程中,J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对G公司上诉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22)鄂xx民终1xx6号民事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一审裁定:驳回原告z市G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。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一审法院退还原告z市G养殖有限公司。

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,本院予以确认。


【上诉请求】
1.撤销湖北省z市人民法院(2022)鄂1xx7民初1xxx号民事裁定书,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。
2.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、二审的诉讼费用。


【法院观点】
本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G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起诉时,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:“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”。

本院认为,在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时,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是商事主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条件。G公司因拒绝缴纳出资被H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,在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对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)鄂xx民终1xx6号民事判决中,G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。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已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。虽H公司当时因故未办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,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并非股东会决议的生效要件,仅只起到对外公示的效力,并未阻碍或延缓该股东会决议效力。
本院认为,G公司的股东资格于2022年1月29日已在H公司内部丧失,而G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起诉时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要件。
一审依法驳回起诉,并无不当,本院予以维持。
综上,上诉人G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

【裁定结果】
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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